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8类无户口人员可依法登记户口。1月14日,公安部、国家卫生计生委等五部门就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
据《意见》,有待解决的户口问题有两种情况涉及计生工作:
一是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无户口人员。《意见》要求,政策外生育、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按照随父随母落户自愿的政策,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申请随父落户的非婚生育无户口人员,需一并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二是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无户口人员。《意见》要求,在助产机构内出生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向该助产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在助产机构外出生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需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向拟落户地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无户口人员或者其监护人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另外六种情况包括:未办理收养手续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被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后户口被注销人员;农村地区因婚嫁被注销原籍户口的人员;户口迁移证件遗失或者超过有效期限造成的无户口人员;我国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其他无户口人员。
广东现状1:政策外出生也可申领出生证
省卫生计生委称,此前已经多次整治省内部分地区将《出生医学证明》发放与计划生育证明挂钩的违规行为。
依法申领《出生医学证明》是群众的合法权益。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出生的新生儿,按照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规定,无论是在医疗保健机构还是在家庭接生,应当依法获得卫生计生委统一制发的《出生医学证明》。
省卫生计生委多次强调,不得将《出生医学证明》发放与计划生育证明挂钩,不得以新生儿是政策外生育为由拒绝或延迟发放《出生医学证明》,更不得借机乱收费及将其与社会抚养费征收相捆绑。
要求各地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出生医学证明》相关管理规定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对《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率低的单位进行专项督导。各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进一步规范《出生医学证明》发放管理工作,依法落实监管责任。检查中发现违规行为,要马上予以纠正。对违规情况严重,群众投诉意见多的地区,经查实要严肃处理,绝不姑息。
广东现状2:计生证不作出生入户前置条件
广东自2014年6月起,为解决好违反计生政策出生小孩“入户难”问题,推出惠民举措,不将是否持有计生证明作为办理出生入户的前置条件,公安机关在办理出生小孩户口登记手续时,凭出生小孩的《出生医学证明》、父母(或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或军官证)、结婚证及居民户口簿办理。
根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公安部门仍应履行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兼职委员单位职责,在进行户籍登记时,将小孩父母的相关资料通报给同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由卫生计生部门对其婚育情况进行查验、核实,并依法进行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
答疑:违法生育还得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
政策外生育的新生儿也可正常申领《出生医学证明》,计生证明不作出生入户前置条件,那是否意味着超生不用罚款了?非也!
省卫生计生委指出,孕期检查、接生、户籍登记等过程中,父母如果是违法生育,相关资料会通报给当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由卫生计生部门对其婚育情况进行查验、核实,并依法进行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
对违法生育的对象,当地卫生计生部门依照《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广东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作出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
具体做法是:在查清违法生育事实后,由县级或者不设区的地级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县级以上直属农林场根据当地征缴基数和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书,被征收者向当地财政指定的专用账户交纳社会抚养费,社会抚养费纳入当地财政统筹使用。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足额缴纳社会抚养费的,按规定加征滞纳金;仍不缴交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也就是说,对出生证发放、入户问题“脱钩”“松绑”,并不影响依法对违法生育者征收社会抚养费;征收将由县级或不设区地级市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等单位实施;拒不缴交的,将由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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